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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tw:handbook:考勤_考核_獎懲_升遷

第七章 考勤、考核、獎懲、升遷

第四十一條(遲到早退)

員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打卡(簽到)。有關遲到、早退、曠工(職)規定如下: 一、員工逾規定上班時間一分鐘出勤者,視為遲到。但偶發事件經單位主管核准當日補請假者,視為請假。 二、於規定下班時間前一分鐘無故擅離工作場所者,視為早退。 三、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而無故擅不出勤者,以曠工(職)論。 四、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或辦理請假手續,無故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該缺勤期間以曠工(職)論。

第四十二條(考核對象)

本公司為激勵士氣,確保工作精進,得視需要辦理年度員工考核。

第四十三條(獎懲及升遷)

本公司為激勵士氣,確保工作精進,得視員工表現辦理獎懲及升遷。 一、員工在服務期間,依其表現有符合獎勵或懲誡事項,得視情節依「獎懲管理辦法」之規定作適當之獎勵或懲誡。 二、員工之懲誡事項,如因情節重大或涉及刑責,得先停止該員工職務,並依有關法令處理。 三、員工經本公司升職且業務實際需要,得依其能力、工作表現、服務態度,工作勝任程度調升其職務。

zh-tw/handbook/考勤_考核_獎懲_升遷.txt · 上一次變更: 2018/09/13 15:48 由 shila.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