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錄用及解僱

  1. 本公司僱用員工,原則均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經用人單位主管審核核准後始得正式錄用。
  2. 本公司用人政策,為所有員工提供平等機會,不以種族、性別、年齡、懷孕與否、宗教或信仰、婚姻狀況、祖先或種族、是否工會成員、政治傾向或性取向,或其它看法對工人進行特殊考量,秉持無歧視的原則如下:
    1. 工廠只能以工人的技術、能力及工作培訓情況決定是否聘用。
    2. 工資、福利、升職及其它獎勵只能以工人的表現/經驗為考核基礎。
    3. 工廠向應聘者發放的資訊表不應包含可能用於歧視性行為的資訊,例如:年齡、性別、宗教、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工會關係等。
    4. 不應要求女工在其應聘過程中以及雇傭情況下進行驗孕或採取避孕措施。
    5. 除非工作對懷孕有害,否則應允許懷孕工人繼續工作,並提供當地法律要求的福利。
    6. 危險工作的分配應考慮到性別的公平性。雖然大多數國家對女性生殖健康制定了法規,但男性生殖健康方面的考慮同樣重要。當生殖健康同時適用於男性及女性勞工時,工廠必須針對所有重體力及危險工作採用適當的健康與安全措施。
  3. 公司各部門若有增添人員需求或內部人員職務調動,均須申請經各層主管核閱後,由總經理核可,方可執行。
  4. 新進人員經甄選合格後,應於接到錄取通知後,依指定日期辦理報到手續。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先辦妥報到手續,繳交指定資料後由人事部門轉交用人單位方得到職。新進同仁未按錄取通知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拒絕受僱,該錄取通知因而失去效力。
  5.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本公司員工:
    1. 通緝在案者。
    2. 受有期徒刑宣告,尚未結案者。
    3. 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4. 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及其他重大疾病無法勝任工作者。
    5. 參加幫會、結黨營私、聲譽狼藉使公司有損害之虞者。
    6. 未滿十六歲者。
  6. 本公司遇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經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任時。
  7.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於事前預告之,並給付資遣費。其預告期間與資遣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預告期間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資遣費
      1. 勞退新制:每滿一年,給予 0.5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依照比例給付,最高給予六個月。
      2. 勞退舊制:每滿一年,給予 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依照比例給付;不足 1 個月依照 1 個月計算。
        本公司未依前條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本公司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8. 員工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9.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逕行解雇,不給付資遣費: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家屬、各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法令或勞動契約或本工作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公司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10. 本公司員工因違反工作規則規定而被解僱者、自請離職及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均不得請求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及資遣費。
  11. 本公司員工凡自請離職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公司,填寫離職單呈請單位主管核准後,移交人事部門留底備查。未依規定預告本公司,若致本公司遭受損害者,本公司將依法訴請司法機關追償。
  12. 員工離職前應備妥移交資料交接工作內容,並需由被移交人及單位主管親筆簽名,以利薪資之結算與發給,同時歸還本公司物品。對於在服務期間所知悉之一切有關本公司之生產、財務、技術、業務等資料,均應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告訴非經本公司同意的任何個人或法人,否則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本公司將依法訴請司法機關追償。
  13. 勞動聘僱關係終止後,得請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