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作時間與考勤管理

  1. 本公司員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本公司若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員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3. 員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若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本公司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4. 本公司台北辦公室工作時間如下:
    1. 上午 9:00 至下午 6:00:周一至周五
    2. 中午 12:00 至下午 1:00:午餐時間
  5. 本公司觀音工廠工作時間如下:
    1. 上午 8:00 至下午 5:00:周一至周五
    2. 中午 12:00 至下午 1:00:午餐時間
  6. 本公司員工每日應規定時間出勤,不得遲到或早退,工作時間內未經許可亦不得任意離開工作場所。
  7. 凡規定出勤須刷卡之員工,其上下班均應親自刷卡,如有委託他人代打卡情形,一經查證屬實,請託人及代刷卡人各記大過乙次。若請託人當日未出勤時,另並計曠職(工)一日。
  8.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公司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本公司於事後補給員工以適當之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