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薪酬與福利 ====== - 本公司員工待遇在不低於政府規定之最低薪(工)資標準給付之下,由勞雇雙方議定,定期契約人員待遇,依聘約或另定核發之。 - 本規則所稱工資係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包括本薪、各種津貼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等方式給付之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不包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各款之給與。 - 本公司員工薪(工)資係按其所任工作的繁雜難易、職責輕重、學經歷、專長等訂定標準,由勞僱雙方議定後支付,其標準另定之。 - 本公司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於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薪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停止假期薪資發給標準: - 因業務需要,雇主經勞工或工會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薪資加倍發給。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公司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例假日、休假日,但停止假期之薪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台北辦事處員工薪(工)資於每月七日、二十二日核發兩次,遇假日則提前一日發放。每月七日核發的薪資為前一個月份十六日至最後一日,每月二十二日核發的薪資為當月份一日至十五日薪資。就職不足一個月者,依比例給付薪資,計算方式為: ( 日薪全薪=月薪/30)X 當月在職天數。 - 觀音廠員工薪(工)資於每月十日、二十五日核發兩次,遇假日則提前一日發放。每月十日核發的薪資為前一個月份十六日至最後一日,每月二十五日核發的薪資為當月份一日至十五日薪資。就職不足一個月者,依比例給付薪資,計算方式為: ( 日薪全薪=月薪/30)X 當月在職天數。 - 員工請病假期間工資給付日薪全薪折半發給,員工請事假期間工資不給付。 - 各單位因工作需要,須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加班完成任務,加班人員經主管核准後,由人事單位核算加班費。 - 本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提列勞工退休金。 - 本公司依照每年營業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金後,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發給年終獎金,但員工在年度內之功過,獎懲標準另訂之。 - 本公司依照員工福利管理辦法,辦理下列福利項目: - 每年發放三節禮金、生日禮金。 - 員工結婚禮金。 - 提供奠儀金。 - 員工旅遊。 - 員工子女獎助學金。 - 員工健康檢查。 - 電影欣賞日。 - 多元社團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