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工作場所性騒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 - 本章所稱之性騷擾,其範圍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訂之各款情形。 - 本公司同仁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訴: - 聯絡窗口:台北總公司-周浚鱗經理、林雍盛專員 - 專線:台北總公司-分機 760、分機 854 - 傳真: (02)2550-9665 -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訴人姓名、單位及職稱、申訴日期。 -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狀、並載明其姓名、單位及職稱、及申訴日期。 -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 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 受理申訴事件之人員或單位,應於三日內成立調查小組展開調查,小組成員應含括被檢舉人之最高主管、各事業部廠主管人事單位主管。 - 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 違反者,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 本公司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公司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停職或不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性騷擾或報復情事。 - 性騷擾行為或事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慜戒或處理。 - 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或事件若涉及刑事責任時,本公司得予以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